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理服务|申请人逾期(1年内)未提交补充资料则终止审评

发布时间:2024-07-08 文章来源:国家器审技术中心 阅读人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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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自行撤回


一、不予注册的定义
经技术审评和/或行政审批后认为注册申报资料无法证明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或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给予不予注册的审评审批意见。

二、常见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常见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或新的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

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四、终止审评
1.申请人逾期(1年内)未提交补充资料则终止审评,器审中心将作出不予注册审评意见。

2.申请人、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器审中心将终止相应注册申请事项的技术审评程序。

五、自行撤回
申请人可向原药监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自行撤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申请。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自行撤回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取回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1号楼

联系部门:项目管理部资料组

电话:010-86452930

六、TIPS
企业自行撤回注册申请事项,已缴纳的注册费用不予退回。

不予注册申请事项资料不可取回。

终止审评申请事项资料不可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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