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咨询-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召回报备流程与公示监管规范

发布时间:2026-06-05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人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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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日实施)落地执行,压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统一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申报、公示与监管标准,国家药监局发布专项实施通知。本文依据官方文件,系统梳理医疗器械召回组织管理、分级报告、信息公示、监督稽查四大板块合规要求,明确一类、二类、三类器械及进口器械的差异化召回办理规则,为监管履职与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权威依据。

一、召回组织工作总体要求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需以公众用械安全为核心,高度重视医疗器械召回监管工作。持续开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宣贯培训,面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产品召回法定义务,保障法规制度全面落地、严格执行。

二、分级召回报告备案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承担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与对应法律责任。企业作出主动召回决定后,需立即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评估报告与正式召回计划,完成官方备案。根据器械类别与属地属性,实行分级报送机制:
1.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主动召回材料需同步报送属地省级药监局及国家药监局。
2.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主动召回材料仅报送属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3.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主动召回材料报送属地省级药监局及对应市级备案监管部门。
4. 进口器械境外单独召回:企业需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召回事件报告表,完成信息报备。

三、召回信息公开发布规则

全国实行两级官网专栏公示机制,统一公示标准与格式规范。国家药监局官网专栏负责发布一级召回、境内上市器械境外召回、总局责令召回信息;各省级药监局官网开设专属专栏,统一发布辖区内二级、三级召回及省级责令召回信息。
省级公示端口需按官方接口标准完成开发调试,实现省级公示信息自动同步抓取至国家药监局官网,确保全国召回信息实时联动、统一公示。同时,企业实施召回时需主动向社会公开召回信息,可借助公共媒体扩大公示范围,一级召回可依托总局官网专栏完成合规公示。

四、召回常态化监管与追责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需明晰权责边界,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核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拒不配合监管核查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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