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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新增生产产品品种属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生产范围,且产品注册证生产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的,不再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涉及生产范围变化的,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分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和当地分局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包括自行、委托和受托生产,下同),应于规定时限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栏目,提交产品类别、类型、名称和生产方式等信息,完成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遵循先报告后生产的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现对产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储存、销售和召回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严格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按照分级监管要求,省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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