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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代办服务-宝鸡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2025-06-0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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