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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静海区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变更备案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宁河区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变更备案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宝坻区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变更备案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武清区医疗器械(第一类)生产变更备案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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