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代办服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发布时间:2024-09-02 文章来源:重庆药监局 阅读人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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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1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医疗机构制剂的命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并阐述命名依据。

(2)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简短、规范、不夸大、不误导;应避免使用生僻用语;应避免“同名异方”或“异名同方”;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3)应查询国家药品数据库,检索制剂名称是否与国家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重名,并打印提供检索资料。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一般包括申请注册制剂的立题背景、基本情况、知识产权情况、该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重点评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和市场无可替代性。

3.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的证照应在效期范围内。

(2)申请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还应提供委托配制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

(3)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样品试制等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被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4)提供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1)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撰写和设计。

(2)说明书标题下须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说明书、标签须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

(4)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明外用药品标识。

(5)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说明书还应添加【委托配制单位】项,注明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及联系方式。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1)化学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制剂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

(2)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详细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应进行3批以上配制规模样品的试制,提供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评价工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

(2)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主要设备清单等。应提供全部真实试验数据。

(3)应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各工序所需设备、设备型号、设备能力、设备材质等内容,并附相关照片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须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且处方固定、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

(2)质量研究项目、方法、技术参数、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指导原则。

(3)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应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制定。

(4)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的,必须建立相应毒性成分限量检查。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制剂质量标准草案的格式、术语、符号、计量单位、试液试药及标准液的品种及浓度等均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所使用的试液或指示液、指示剂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不同或未收载时,应在标准正文中以附注的形式列出。

(2)检测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等的来源应首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

(3)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涉及检验的方法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执行。

(4)制法应参照《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相应工艺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提取和纯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总量等。

(5)起草说明是对制剂质量标准的注释,应详述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结果、图谱照片等。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稳定性研究应采用配制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样品,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开展。

(2)化学制剂原则上提供影响因素试验、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中药制剂原则上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

(3)稳定性试验资料应包括样品批号、配制日期、配制数量、试验用样品数量、考察条件、包装形式、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有效期等。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提供配制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制剂样品按制剂质量标准进行全检的自检报告书原件。委托配制的,应提供受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原件。

11.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应列出原、辅料名称,并提供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料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2)应提供使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材产地、销售发票、供货协议、供货方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3)应列明中药饮片所用药材的基原及产地,明确炮制规格、炮制工艺、前处理要求等。

(4)所用原料、辅料、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应结合制剂稳定性试验、相容性试验结果阐述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依据和结果,并附其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质量标准、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等资料复印件。

(2)所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2)如果是外用制剂,还应当视情况提供过敏性和局部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2)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

16.临床研究方案

该项目资料一般包括试验题目、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病例选择、研究用药物、治疗方案、观测项目、疗效评定标准、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统计分析、预期进度、病例报告表、参考文献等内容。

17.临床研究总结

该项目资料一般包括摘要、前言、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讨论、结论、附件等内容。

1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9.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

20.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可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报送申报资料项目14项、15项: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以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

21.符合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情形的,应在相应项目资料里阐明理由和依据,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证明性材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使用记录等,内容应包括处方组成、使用剂量、使用时间、病例数及分布、功能主治等),并提供100例(含)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等。该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17中提供。

22.各项目资料中引用了文献资料的,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并附原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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