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非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注册变更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3 文章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阅读人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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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办理的条件:
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
(1)监管信息: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2)综述资料: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3)非临床资料: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4)临床评价资料: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5)产品说明书: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

1、监管信息

(一)申请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二)关联文件

1.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4.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即可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的,注册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三)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如果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四)符合性声明 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如产品发生了注册证载明事项以外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2.延续注册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3.延续注册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有关分类的要求。

4.延续注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5.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清单。

6.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2、综述资料
(一)概述 详细描述本次变更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二)产品变更情况描述 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及对比表,包括下列情形:

1.产品名称变化。

2.包装规格变化。

3.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变化。

4.适用仪器变化。

5.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变化。

6.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变化。

7.适用的样本类型变化。

8.适用人群变化。

9.临床适应证变化。

10.其他可能改变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变化。

(三)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技术分析

1.分析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注册人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产品变更的设计验证和/或确认,评估变更对于产品分析性能和/或临床性能的影响。 对于与产品配合使用的其他产品发生变更的情形(例如提取试剂,样本保存液等),注册人应评估变更对包括产品在内的检测系统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2.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研究方法(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评价)的选择依据、验收标准。

(一)概述

1.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

2.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3.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

4.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二)产品描述

1.产品综述

(1)描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如产品检测需要进行校准,应描述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注:技术原理包括反应原理(如双抗原夹心法、杂交捕获法),方法学(如化学发光法、比浊法),测量方法(如终点法、速率法),信号处理方法,数据获取和解读方式,分析前处理步骤等。

(2)描述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

(3)描述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

(4)描述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文件。

2.包装描述 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包括包装形状和材料。

3.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

(1)境内、外已有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上市,申请人应提供其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注册情况,并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标、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异同。

(2)境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申报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并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申请人需提供分析物与预期临床适应证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包括临床研究文献综述、相关临床诊疗指南文件、行业公认的共识性文件等。

(三)预期用途

1.预期用途

(1)预期用途:应明确产品用于检测的分析物和功能(如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筛查或监测等),并写明适用仪器、使用方法(自动/半自动/手工)、检测类型(定性/定量/半定量)、样本类型(如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等。

(2)临床适应证:临床适应证的发生率、易感人群、分析物的详细介绍及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3)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对于适用人群包含亚群、儿童或新生儿的情况,应进行明确。

(4)预期使用者:专业或非专业。

2.预期使用环境

(1)申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

(2)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海拔)。

(四)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下列资料:

1.上市情况 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申报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

2.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 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

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国家(地区)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进行比率计算关键分析。 如:不良事件发生率=不良事件数量÷销售数量×100%,召回发生率=召回数量÷销售数量×100%。发生率可以采用每使用患者年或每使用进行计算,申请人应当描述发生率计算方法。

(五)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1.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3、非临床资料
(一)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风险分析:包括体外诊断试剂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3.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

(二)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三)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3.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分析性能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包容性,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反应体系,可用性等项目的研究资料,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 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 下列各项资料内容应当包括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提供证据的总结以及证据充分性的论证或者此项研究不适用的说明。

1.样本稳定性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添加剂(如抗凝剂)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

2.适用的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如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类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样本类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支持。 应以列表形式说明各项分析性能评估中使用的样本类型及其来源。

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 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适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 如申报产品包括校准品,应当提交溯源资料。 如申报产品包括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赋值和验证的资料。

4.准确度

(1)准确度/正确度 申请人应评估准确度或正确度并提交研究资料。可采用方法学比对(与对比试剂、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比较)、参考物质检测或回收试验等方式。

(2)精密度 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再现性。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

5.包容性 对于部分产品,如病原体检测试剂和部分人类基因检测试剂等,申请人应评估包容性并提交研究资料。

6.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申请人应评估空白限、检出限、定量限并提交研究资料。

7.分析特异性 申请人应评估干扰物质和交叉反应并提交研究资料。 干扰物质研究应当考虑常见的内源性干扰、外源性干扰和已有报道的干扰物质等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 交叉反应研究应当考虑分析物的结构类似物、具有同源性序列的核酸片段、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微生物、已有报道的交叉物质、原材料生产引入的交叉物质等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

8.高剂量钩状效应 对于特定方法学的产品,申请人应评估高剂量钩状效应并提交研究资料。

9.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 对于定量检测试剂,申请人应评估申报产品的线性区间、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并提交研究资料。

10.反应体系 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的制备方式(采集和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结果判读方式等。

11.可用性(如适用) 评价预期使用者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等因素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并提交研究资料。

(五)稳定性研究 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

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2.使用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如涉及校准品,还应提交校准频率或校准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3.运输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

(六)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研究 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采用样本的来源与组成,并提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研究资料。 校准品和质控品不需要提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确定资料。

(七)其他资料

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 如适用,提交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包括来源、组成、阴阳性和/或量值确认等。

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固相载体的包被,结合物的制备,显色/发光等结果放大系统的确定等。

3.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4.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4、临床评价资料
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适用的临床评价资料。

(一)综述

1.简要总结支持产品注册申报的临床评价过程和数据,说明临床评价路径和关键内容,包括试验地点(如机构)、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评价指标及可接受标准、试验结果、结论、资料位置等。

2.论证上述数据用于支持本次申报的理由及充分性。

(二)临床试验资料 开展临床试验的,应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知情同意书样本、临床试验报告(附各机构临床试验小结,包括小结正文及临床试验数据表、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的基本信息等),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包括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如有)。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要求。 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签章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其他临床试验资料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与“目录”对应项目的对比资料、临床评价报告(包括描述性比对分析和比对性能数据)等。

(四)其他资料 提交使用申报产品在境内、外完成的其他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评价的摘要、报告、数据和临床文献综述、经验数据等。    

5、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一)产品说明书 1.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 (二)标签样稿 应当提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交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一)综述 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二)生产制造信息 1.产品描述信息 申报产品技术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2.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申报产品及其组分的所有生产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包括外包生产、关键成分或原材料的生产(如抗原、抗体)和灭菌等。

(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四)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五)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六)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1.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2.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清洁和污染的控制、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八)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九)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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