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河北省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注册之说明书更改告知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5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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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注册(说明书更改告知)
受理条件:
河北省境内第二类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内的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条款内容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并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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