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内蒙古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之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11-19 文章来源:内蒙古药监局 阅读人数: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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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五条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除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

(三)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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