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证代理-安徽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受理条件与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2-10 文章来源:安徽省药监局 阅读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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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申请材料:
1、监管信息

2、综述资料

3、非临床资料

4、临床评价资料

5、产品说明书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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