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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4-12-23 文章来源:湖南省药监局 阅读人数:249
医疗器械的审批流程严谨且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协同作业,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以下将详细解析湖南省医疗器械审批流程各环节。
一、受理
责任部门:省局政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形式审查: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若申请事项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核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资料存在当场可更正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 3 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则自收到资料日起受理;
申请事项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资料转运:同意受理的产品注册申请,政务窗口核实企业已缴费或上传缴费凭证后,将注册申请资料转药审中心,质量体系核查资料转核查中心。
其他要求
对于拟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已列入分类目录的,按第二类受理;未列入但依据分类界定文件属第二类的,也按第二类受理;无法判断的,先申请分类界定,明确后再申报。
新研制未列入目录产品,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第三类注册,或按规则判断、申请分类界定,确认属第二类后申报。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还开具《缴款通知单》。
申请人按《缴款通知单》通过多种方式缴款,未缴费前审批时限暂停,需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并上传凭证,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特殊注册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时应提交纳入凭证。
时限
受理时限:3 个工作日(受理前、缴费暂停不计入)
资料转运时限:2 个工作日(不计入)
二、技术审评 / 质量体系核查
技术审评与质量体系核查并联开展,分别由药审中心、核查中心负责。
(一)技术审评
责任部门: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注册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研究及结果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评意见负责。
主审:
责任人:器械审评部审评人员
职责:依法律法规、程序和审评要求,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研究评价,确定注册内容合规性,出具审评意见。
复核:
责任人:器械审评部负责人
职责:审查审评意见,必要时复核资料,确保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提出复核意见,保证审评尺度统一。
签发:
责任人:药审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
职责:审核审评与复核意见,确认审评结论,签发审评报告。
其他要求
审评中可调阅资料、参与质量体系核查。
需补正资料,技术审评机构 5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申请人 1 年内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机构收到后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入,最长 1 年。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有异议可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终止审评,作不予注册决定。
外聘专家审评,组织召开专家审评会,告知申请人时间,外聘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拟作不通过结论,告知理由,申请人 15 日内可提异议,限于原事项和资料,机构综合评估反馈,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最长 25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药审中心审评报告含质量体系核查结论,产品技术审评完成但核查未完成,等待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时限:85 个工作日(含首次发补 50 个工作日、补正后 35 个工作日,补充资料等不计入)
(二)质量体系核查
责任部门:湖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规范及附录、核查指南,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出具体系核查结论并对意见负责。
经办人审查:
责任人:器械检查部门经办人员
职责:对需现场检查的,制订方案、组织开展,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现场检查建议结论;对免于现场检查的,提出资料审查意见,在核查结果通知中列明理由。
复核:
责任人:器械检查部门负责人
职责:复核经办人审查意见,确保完整性、准确性,提出复核意见,保证体系核查程序合规。
签发:
责任人:核查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
职责:审核审查与复核意见,确认体系核查结论。
其他要求
核查中同时核查产品真实性,重点查阅设计开发等记录。
充分考虑申请人情况等确定是否现场检查及内容,对原理、用途、结构等相同产品,可资料审核,但核查产品真实性。
提交自检报告的,重点核查检验能力、结果。
需整改后复查的,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整改内容,申请人 6 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核查中心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查,能资料核实的可免于现场复查。
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复查不合格,核查结论为相应情况;申请人拒绝检查,核查结论为 “未通过核查”。
核查中心作出核查结论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药审中心和申请人。
申请人整改及延迟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整改最长 6 个月。
时限:40 个工作日(需现场检查,含首次核查 20 个工作日、整改后复查 20 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等不计入);10 个工作日(无需现场检查)
三、行政审核
责任部门:医疗器械监管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技术审评内容和过程行政复核,根据技术审评结论提出批准或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核准,填写记录并报送分管局领导。
经办人审查:
责任人:省局医疗器械处负责注册工作人员
审查要求:确定申请属本部门审批职责,审评程序合规,技术审评报告完整规范,审评时限法定,结论明确。
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记录,将审评报告、行政审查记录报送复核人员。
复核:
责任人:省局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领导
复核要求:对经办人意见复核。
职责:提出复核意见,填写记录,将报告和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核准:
责任人:省局医疗器械处主要负责人
核准要求:审核经办、复核人员意见,确定产品是否注册。
职责:提出核准意见,填写记录,将报告和记录报送审定人员。
其他要求
受理申请后、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申请撤回,说明理由,省局同意则终止程序;审评等过程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
有证据表明资料可能虚假,依程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中止审评审批,由器械处牵头核实,根据结论继续审查或不予注册。
存在多种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不予注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产品安全性等研究无法证明产品合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等。
四、行政审定
责任部门: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核准人员意见审查,最终决定产品是否注册,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的,不予许可,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审核、审定时限:共 15 个工作日
五、制证与送达
责任部门: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省局政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医疗器械监管处核对证照信息,发放电子《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同意发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诉讼权利。
时限:5 个工作日(制证送达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43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00 个工作日(受理、缴费、质量体系核查、整改、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补充资料、外聘专家咨询、中止、异议处理、延时处理、制证送达时间不计入)
通过以上各环节紧密配合、层层把关,湖南省确保医疗器械审批科学、严谨、高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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