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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4-12-24 文章来源:湖南省药监局 阅读人数:191
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办事指南 —— 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续)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三)非临床资料
章节目录: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及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页码。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
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详见附表 2)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具体清单详见附表 2。
产品技术要求(两份)及检验报告(原件)或检验报告电子版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提供两份产品技术要求及两份产品技术要求一致性声明,产品技术要求名称与申请表中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检验报告:
以申请人为主体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产品检验报告名称与申请表中产品名称一致;
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需按《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提交;
如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还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 CMA 资质证明。
在外省研制的产品来我省申请注册的,均应提交在湖南省内生产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注册证生产地址为湖南省内注册人生产地址。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 / 材料表征、物理和 / 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燃爆风险:对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与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燃爆风险研究资料,证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爆风险可接受。
联合使用:如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联合药物使用的,应当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和器械联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性研究资料,提供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的研究资料。
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
辐射安全研究:
对于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包括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品,应当提供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包括:
说明符合的辐射安全通用及专用标准,对于标准中的不适用条款应详细说明理由;
说明辐射的类型并提供辐射安全验证资料,应确保辐射能量、辐射分布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预估、监控。(如适用)
提供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中辐射吸收剂量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应当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软件研究:
软件: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和独立软件,应当提供软件的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
网络安全: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
现成软件:产品若使用现成软件,应当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等情况提供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人工智能产品: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
互操作性:产品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其他:产品若采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生物学特性研究:
对于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应当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 / 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 / 或数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若医疗器械材料可能释放颗粒进入患者和使用者体内,从而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风险,如纳米材料,对所有包含、产生或由其组成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研究资料。若根据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如可吸收产品,应当提供所用材料 / 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相容性的研究资料。
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相应材料或物质的情况,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
阐述来源,并说明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 / 或传染性因子的工艺过程,提供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说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质的方法和 / 或工艺过程,提供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另资料。
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
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使用者清洁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动物试验研究:
为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 / 说明资料。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 / 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资料。
非临床文献:
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如尸体研究、生物力学研究等)文献 / 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 / 书目,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
稳定性研究:
货架有效期:如适用,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
使用稳定性:如适用,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 / 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 / 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市后医械安全管理: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意义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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