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办服务-江苏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受理条件与流程

发布时间:2025-01-16 文章来源:江苏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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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
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时需提供)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住所变更通知书(企业住所变更时需提供)
5、原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供)
6、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7、公安部门或相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域或地址名称调整的证明材料(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时提供)
8、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含申请企业承诺)
9、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供)
11、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范围核减时提供)
12、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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