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办服务-江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之生产范围增加变更受理条件与流程

发布时间:2025-01-16 文章来源:江苏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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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范围适用)
5.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等现场检查申请表(覆盖生产范围增加涉及的所有产品)
5.3现场检查的特别说明(如申请部分产品现场考核、书面审核或免于现场考核等情形的理由及证明资料,如适用)
5.4现场考核后提交现场检查记录表含情况说明(如适用)
5.5企业整改报告(如适用)
5.6复查申请和/或复查报告(如适用)
6.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7.资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含申请企业承诺)
8.委托生产合同(受托生产适用)
9.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受托生产适用)
10.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适用)(受托生产适用)
11.对受托企业考核评估报告(受托生产适用)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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