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山东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查工作指南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2025-01-21 文章来源:山东药监局 阅读人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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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器械成品放行检验检查工作指南

为提升医疗器械成品放行管理能力,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落实,指导检查员规范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的成品检验检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制定《山东省医疗器械成品放行检验检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交付要求、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等开展的成品放行检验过程开展的检查,适用本指南。

(二)检查方式。成品放行检验检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资料审查主要对质量控制程序文件等进行审查,包括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规定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现场检查主要对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检验现场等开展的检查,不区分检查先后顺序。

二、检查要点

(一)资料审查要点

1.检验人员

1.1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

1.2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将检验人员列为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是否规定检验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

1.2.1 查看植入性的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成品检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

1.2.2 查看体外诊断试剂的成品检验人员是否具有检验学、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

1.3 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等文件,确认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检验环境设施

2.1 对于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如微生物学实验室等,查看相关文件,确认是否对环境设施条件做出相应规定。

2.1.1 对于成品检验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产品生产企业,无菌实验室的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万级;微生物限度实验室的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十万级。

2.1.2 对于需要操作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如无菌检查阳性对照实验室、传染病类体外诊断试剂检验实验室等,应符合GB 19489、GB 50346等要求。

2.2 对于设施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查看实验室的使用、监测、维护记录等,确认实验环境是否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

3.检验设备

3.1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做出规定。

3.2查看是否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台账,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

3.3 查看是否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3.4 查看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做出规定。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

3.5 查看是否对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做出规定。

3.6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3.7 查看是否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确认。

4.检验试剂/耗材

4.1  检验涉及标准物质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物质。查看是否对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账及使用记录。查看是否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4.2 查看产品校准品、工作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程序(参见GB/T 21415)和赋值记录,是否对每批生产的产品校准品、工作校准品、参考品进行赋值。

4.3 查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复验并保存记录。

4.4 查看检验用的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是否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检验规程

5.1 查看企业是否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交付要求、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等制定成品检验规程。

5.2 查看企业成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采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适用是否采用行业通行做法自行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是否对内部控制标准采用的检验方法开展了必要的验证和确认。

5.3 查看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是否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是否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是否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5.4 查看成品检验规程是否确定成品需要实施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程序与要求,确保每批成品都符合接收准则。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关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5.5 查看成品检验规程是否至少明确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和方法、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抽样程序、抽样方案、接收准则、引用标准/引用测量程序和相关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是否具有统计学依据,是否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6 查看成品放行检验标准,原则上不得采用以下放行标准:

5.6.1对成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组件等采购物品仅实行外观检查、查验供应商成品检验报告,未对上述采购物品关键质量控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试验/验证/确认即放行的;

5.6.2对关键工序的中间品、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未进行检验/试验/验证/确认即流转的;

5.6.3 未对特殊过程的过程参数进行确认或者确认后未对特殊过程实施有效监视和测量即流转中间品、成品的;

5.6.4 对成品重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仅采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数据转移即放行的;

5.7 查看企业采购控制程序,是否将用于监视可能对成品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纳入成品检验的常规控制项目中。

5.8 如果同一种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有多种检验方法,查看企业是否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了合适的检验方法,并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予以明确。必要时,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标准与外部标准间建立对应关系。

5.9若企业采取实施委托检验等简化的质量控制方案,查看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是否能提供能够证明产品实现全过程相关数据,以证明采购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活动适宜、充分、有效;是否针对采购品、中间品和成品及其相关过程开展严格的供应商前置管理,并在一定周期内开展适当频次的检验/试验/验证/确认等活动。

6.检验记录

6.1 查看是否每批(台)产品均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6.2 查看对应的原始记录,必要时可追溯至测量仪器中存储的原始结果,核对实验方法中使用的测试条件和数据,是否满足程序文件、方法验证报告中规定的范围。

6.3 查看检验记录是否载明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检验日期。

(二)现场检查重点

7.检验人员

对照检验规程现场询问成品放行检验人员产品检验方法,包括理论知识、检验规程等,必要时可让检验人员模拟检验过程,包括实验流程、仪器操作等,评判检验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的要求。

8.检验环境设施

8.1 对于成品检验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微生物学实验室,现场查看是否具备无菌实验室、微生物限度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阳性对照等)。

8.2 对于成品检验过程中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紧急洗眼器、个体防护装备等防护设施设备。

8.3  现场查看无菌实验室、微生物限度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温湿度、压差等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9.检验设备

9.1 对照成品检验规程,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设备。

9.2 对于成品检验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应检测设备应包括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薄膜过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

9.3 现场查看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校准状态标识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10.检验试剂/耗材

对照成品检验规程,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验试剂/耗材。现场查看是否符合相关试剂/耗材的管理规定。

11.检验规程

现场查看是否有可获得的检验规程的有效版本。

12.检验记录

现场查看现场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术语

1.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检验: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4.试验:按照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关于监视和测量的含义,参见与YY/T 0287-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关于监视和测量的相关表述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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