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服务-吉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受理条件与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5-02-27 文章来源:吉林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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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 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许可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企业变更情况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说明
6、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7、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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