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代办公司-西宁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办理流程与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12 文章来源:青海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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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5.4)第20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21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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