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代办服务-赤峰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申请材料与流程

发布时间:2025-09-22 文章来源:赤峰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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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准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提交材料齐全;3、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受理情况: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2、提交材料不齐全;3、不符合法定式。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申请单
2、经办人授权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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