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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5-11-19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64
一、设计与制造相关原则——物质特性控制
7.4 所含物质的验证
若医疗器械将药物作为其组成部分,制造商必须证明器械组件与药物成分能够协同作用,以实现预期用途。
此外,制造商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药物符合澳大利亚药品供应所需的所有相关监管要求。
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4节“含药物的医疗器械”及第15节“含动物源、微生物源或重组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证据证明“物质-器械组合体”能按预期协同发挥作用(例如,通过器械专用测试确定药物释放曲线、涂层完整性、器械性能、降解情况及颗粒释放量等)
- 提供药物成分稳定性证据,证明器械中所含“物质”在生产、运输及储存过程中保持稳定(例如,受监管物质的活性维持情况、储存期间相关特性的追踪证据等)
- 提供证据证明拟纳入的药物成分符合当前澳大利亚相关监管要求。器械制造商应同时提交该药物的生产质量及安全性证据
7.5 降低物质浸出相关风险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器械中可能浸出的物质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解读与合规要求
本核心原则专门针对“浸出”(leaching)问题,在此语境下,“浸出”指医疗器械中的可溶性成分被水、其他液体或体液溶出,而不溶性成分留存的过程,该过程与器械的使用相关。常见的浸出物包括:
- 添加剂、灭菌残留物、加工残留物
- 降解产物、溶剂、增塑剂
- 润滑剂、着色剂、填充剂、单体
器械的设计与生产流程应参考合理且有记录的风险分析结果——该分析需识别并评估器械中可能浸出的物质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期用途”下,对器械使用者及其他可能接触者产生的任何可预见影响及其重要性。
注意:本原则与欧盟核心要求中第7.5条不同,欧盟条款专门针对“渗漏”(leaking),即物质通过缺口或缺陷渗出、渗入或穿透的现象。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进行合理且有记录的风险分析,解决以下问题:
该医疗器械是否会与水或其他液体接触?
- 该医疗器械是否含有可能浸出的物质?
- 器械中可能浸出的物质是否对人体有害?
- 浸出的有害物质浓度是否可能接近毒性作用限值?
开展包含测试的生物学评价。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各部分涵盖不同评价维度)可提供进一步指引,但并非强制使用标准
开展相关的在体毒代动力学研究。ISO 10993第16部分和第17部分可提供进一步指引,但并非强制使用标准
开展医疗器械体外测试(例如,评估正常使用中与器械接触的生理介质(如血液)从器械中溶出的化合物种类及含量)
7.6 降低物质渗入或渗出相关风险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结合其预期使用环境的特性,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物质意外渗入器械或从器械中意外渗出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解读与合规要求
在本核心原则中,“意外渗入”指非预期进入器械的物质,“意外渗出”指非预期从器械中排出的物质。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进行合理且有记录的风险分析
- 开展评估器械生物安全性的临床前研究
- 开展包含测试的生物学评价。ISO 10993可提供进一步指引,但并非强制使用标准
- 开展医疗器械体外测试(例如,评估正常使用中与器械接触的生理介质(如血液)从器械中溶出的化合物种类及含量)
二、设计与制造相关原则——感染与微生物污染防控
原则8 感染与微生物污染
8.1 降低感染与污染风险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1.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确保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感染风险。
2. 器械的设计应满足:
a. 便于操作;且
b. 若适用,最大限度减少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对器械或标本造成的污染,以及器械或标本对上述人员造成的污染。
合规证明方式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进行合理且有记录的风险分析
- 遵守《医疗器械标准令》(MDSO)中“需无菌供应的医疗器械标准”
- 提供灭菌验证报告、生物负载数据及动物源组织控制证据
- 提供多剂量含防腐剂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护理液)的防腐剂有效性报告,以证明防腐体系的有效性,并验证器械的有效期及开封后使用期限
- 验证以“降低使用中微生物污染风险”为目的包装的医疗器械包装系统完整性,以确认器械的有效期及开封后使用期限
- 若器械需再处理,制造商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包含再处理说明——更多信息请参见核心原则13.4“使用说明书”
8.2 动物源、微生物源或重组源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及其他物质的控制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1. 本条款适用于含有以下成分的医疗器械:
a. 已灭活的动物源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或物质;及
b. 微生物源或重组源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或物质。
2. 若上述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或物质来源于动物,需结合其预期用途,确保这些动物已接受适当的兽医监管与监督。
3. 若医疗器械含有动物源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或物质,必须留存每种动物(上述成分的来源)的原产国记录。
4. 动物源、微生物源或重组源组织、组织衍生物、细胞或物质的加工、保存、测试及处理,必须以确保患者、器械使用者及其他人员获得最高安全标准为目标。
5. 特别地,生产流程必须采用经验证的病毒及其他传染性病原体消除或灭活方法。
合规证明方式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各类控制措施、监管程序、记录及加工要求的证据:
对于动物源,《符合性评估标准令第2号》及ISO 22442(医疗器械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系列标准,各部分涵盖不同评价维度)可提供进一步指引,但并非强制使用标准
在原料采购、处理及生产流程中提供充分细节,以证明已最大限度降低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的传播风险——详见TGA网站上关于降低TSEs传播风险的指南
对于微生物源及重组源,详细说明生产流程中使用的材料,包括确认这些材料是否来源于动物或非动物
8.3 无菌供应的医疗器械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1. 本条款适用于制造商拟无菌供应的医疗器械。
2. 器械的设计、生产及包装应确保:供应时处于无菌状态,且在遵循制造商指示进行储存和运输的情况下,直至防护包装被开启或损坏前均保持无菌。
3. 器械的生产及灭菌必须采用经验证的适宜方法。
4. 器械必须在适当的受控条件下生产。
合规证明方式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器械生产场所适用的洁净室标准
- 遵守包装标准及/或提供包装强度与完整性测试结果(视器械情况而定)
- 依据所用灭菌方法的特定标准制定灭菌周期验证方案,并提供测试报告以证明符合该方案及验证过程的可接受结果。《医疗器械标准令第3号》可提供进一步指引,但并非强制使用标准令
8.4 非无菌供应的医疗器械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1. 制造商拟非无菌供应的医疗器械,其包装方式应确保器械保持制造商规定的洁净度水平。
2. 若器械需在使用前灭菌,其包装方式应满足:
a. 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且
b. 结合制造商指定的器械灭菌方法,确保包装的适用性。
3. 器械必须在适当的受控条件下生产。
合规证明方式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遵守器械生产场所适用的空气质量标准
- 遵守包装标准及/或提供包装强度与完整性测试结果(视器械情况而定),以确保器械在灭菌前保持初始洁净度
- 提供研究结果,证明包装能够承受灭菌过程,及/或可渗透灭菌剂,并能在灭菌后特定时间段内保持无菌状态
8.5 无菌与非无菌供应医疗器械的区分
法规依据:源自《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附件1第2部分
若某一医疗器械同时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供应,其随附信息必须清晰标明该器械处于无菌状态还是非无菌状态。
合规证明方式
制造商需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无菌与非无菌器械的随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必须清晰标明器械的供应状态
- 标签需符合核心原则13的要求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市后医械安全管理: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意义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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