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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6-01-04 文章来源:快可利新闻中心 阅读人数:264
FSC受控木材风险评估规范权威解读:类型、要求与实施指南
附录A 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1 总则
1.1 针对未评估地区,组织可选择以下两类风险评估方式,且需严格遵循对应适用条件:
1. 简化风险评估:需符合本标准第三部分要求,且仅适用于自本标准发布日后已制定五类受控木材FSC风险评估日程安排,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的情形。依据本标准第3.2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后严禁采用简化风险评估;
2. 延伸风险评估:需符合本标准第二部分要求,无论是否已安排开展FSC风险评估,均适用。
1.2 对于副产品,欧盟内部组织在通过自身风险评估开展类别1受控木材评估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将来自欧盟另一国家的材料判定为低风险:
1. 制造副产品所用圆木采伐于欧盟境内;
2. 副产品由欧盟境内供应商生产并供应;
3. 副产品供应商已依据《欧盟木材法案》及本标准第二部分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
4. 采购该副产品并申请本标准认证的组织,已以书面形式同意加入FSC纤维检测项目,且协议已提交至FSC质量保证部。组织可参照附录F要求执行本条款。
1.3 组织可将风险评估工作外包给具备受控木材评估相关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其中,延伸风险评估的专家需满足附录C规定的最低资质要求。
1.4 组织应向认证机构全面提供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与资料,确保审核溯源性。
1.5 组织需至少每年对其风险评估体系开展一次评估,核查风险识别的持续正确性与相关性,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具体要求如下:
1. 1.5.1 组织应在认证机构开展年度监督审核前,完成风险评估体系的评估与修订工作;
2. 说明:联合延伸风险评估(详见第2.2条)同样需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3. 1.5.2 当未评估地区风险发生显著变化(如法律法规修订、市民骚乱导致法治中断、新FSC风险评估发布等)时,组织应立即评估并修订风险评估体系;
4. 1.5.3 若低风险地区的FSC认证经营单位因证书暂停失去认证身份,组织在收到暂停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将该单位供应的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停止在销售其制成品时提供FSC受控木材声明;
5. 1.5.4 若经营单位的认证暂停决定被撤销,或组织已依据附录A要求对该暂停认证的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并通过尽职调查体系确认其材料符合本标准要求,可重新将其供应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在销售制成品时提供FSC受控木材声明。

2 延伸风险评估
2.1 延伸风险评估需依据《FSC国家风险评估框架》(FSC-PRO-60-002a)的要求开展,组织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1. FSC-PRO-60-002a规定的与评估地区相关的全部信息来源;若可获取国家或地区级专项信息源,应优先采用;
2. 正在制定中的FSC风险评估;
3. 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与供应地区相关的任何信息。延伸风险评估报告中需概括此类信息,并说明其使用考量。
说明:推荐采用附录G提供的模板呈现延伸风险评估结果。
2.2 组织可与其他从同一未评估地区采购材料的组织联合开展延伸风险评估,联合评估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延伸风险评估结果需为所有参与联合评估组织的供应地区提供风险指定;
2. 延伸风险评估报告中需列明所有参与组织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 参与联合评估的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要求,并负责将延伸风险评估的信息与结果传递至利益相关方、所有参与组织及开展审核的认证机构。

3 简化风险评估
3.1 组织需依据本部分要求及各项风险评估指标,将未评估地区的风险等级判定为低风险或未确认风险。
3.2 组织在依据本部分要求判定某未评估地区为低风险前,应优先将其风险等级暂定为未确认风险。
3.3 简化风险评估应首先在最大相关尺度(供应区尺度)开展;若供应区整体情况存在差异,无法判定整个区域为低风险时,需缩小评估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1.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1、2、4及5,国家层面为可采用的最广泛评估尺度;
2.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3,风险评估需重点核查供应区内是否存在高保护价值生态区(如生物多样性热点、全球200生态区、原始森林、完整森林景观等)。
说明:风险评估范围可限定为供应区内界定清晰的特定区域,如特定森林类型(人工林)或特定经营范围(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此类情况下,需在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界定限定范围。
3.4 组织开展简化风险评估时,需至少纳入以下信息源:
1. FSC全球森林注册网提供的风险指定可作为评估基础,组织可依据本部分要求进一步核查供应地区的风险指定;
2. 本部分规定之外的其他可获取的公开信息源;
3. FSC网络合作伙伴或FSC区域办公室提供的任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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