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代办公司-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技术要求与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04-14 文章来源:NMPA 阅读人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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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通常需要配合已上市的荧光造影剂共同使用,对于荧光成像的性能评估是评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科学合理地对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进行评估,并整理形成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性能评估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荧光成像功能通常是指有源医疗器械利用光学分子影像技术,可以实现对被观察物在体实时成像。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生物体内的细胞或荧光造影剂,应用特定波长的光激发这些荧光物质,形成激发荧光成像;以及生物体内存在某些特殊的物质,在特定波长的光激发下,实现自体荧光成像。本指导原则主要描述具备激发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性能评估的原则性要求,如申报产品已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原则,其性能评估应同时满足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进行性能评估,包含非临床评价部分的审评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参考相应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包括但不限于:眼用照相机16-04-05、眼科手术显微镜16-05-05、眼科激光诊断设备16-04-01、手术显微镜06-13-04、内窥镜用冷光源06-15-01、内窥镜摄像系统06-15-02、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06-15-03、光学内窥镜06-14-01、电子内窥镜06-14-03。其他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眼科诊断设备,微创式或开放式成像设备/系统,以及配合荧光造影剂实现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预期用于临床检验实验室的显微设备及仪器;不适用需要与光敏剂配合使用的光动力治疗和光动力诊断设备。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综述资料

激发荧光成像技术主要利用荧光物质的光致发光原理:光源产生特定波长的激发光;少部分的激发光穿过组织并被荧光团吸收,荧光团吸收了特定波长的光子后,其外层电子将从稳定的基态直接跃迁到不稳定的激发态;在返回基态时,荧光团释放出特定波长的发射光(即荧光),其中很少一部分发射光将离开组织,滤波器允许此发射光进入相机并被传感器检测到。

应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显示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主要功能应重点描述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成像部位及临床应用情形。应结合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图描述各组成部件的功能,光源的信息及荧光成像的过程。显示功能应描述图像的种类,如白光图、荧光图、融合图。应详细描述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列表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光源特征、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荧光成像的性能参数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适用范围的表述在符合专项产品指导原则的同时还应明确申报产品具备荧光成像功能,且需要与已在境内批准上市且应用部位一致的荧光造影剂(吲哚菁绿、荧光素钠等)配合使用。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有效性研究是评估申报产品的荧光成像性能的重要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反映产品荧光成像能力的研究资料,可以是申报产品临床前的体内外试验(离体及在体的动物试验、台架试验等)、临床经验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注册申请人若是利用其他产品已有的研究数据、经验数据作为证明申报产品荧光成像性能的支持性资料,应提交详细的等同性分析报告。

在申报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注册申请人应当对荧光成像功能开展实验室研究进行风险评估,且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估后,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临床应用情形等实际情况决策评价方法,用于评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的性能。

1.1评价方法

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拟申报的适用范围等实际特征决策开展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评价方法,也可以自定义其他评价方法。决策评价方法时,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及临床评价策略选择适当的评价方式。体外研究以客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静态评价指标,如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光源及设备成像的性能的要求。体内研究以主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动态评价指标,更适合于评价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图像融合的性能以及图像清晰度等。

1.1.1注册申请人决策通过体外研究(仿体/工装)用于评价荧光图像质量时,应详细说明设定依据并论述合理性,可以是公开发表的文献/专利/实验室研究,也可以是已经公开发布的标准等。研究报告应给出工装/仿体的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尺寸、形状、规格、材料、图示、性能参数的要求、能够实现的测试目的及内容。测试方法至少描述测试条件及步骤、考察的参数、术语定义。

1.1.2注册申请人决策通过自定义的体外研究(如通过配置含荧光造影剂的生物样本)用于评价荧光图像质量时,试验设计应参照1.1.1中给出基本试验信息(如样本制作方式,方法学测试方案、测试目的及评价指标等)。应明确试验方法的设定依据并论述科学性、合理性。

体外研究的正式试验前应进行方法学验证。方法学验证是衡量测试方法的稳定性、有效性、可重复性的有效手段,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证明测试方法可用于评价申报产品。

1.1.3注册申请人决策利用动物试验开展评价时,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同时动物试验研究方案设计及实施与质量保证应满足《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的要求。动物试验的设计和评价应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尽可能模拟临床使用情形,可参考相关临床专家共识和指南。举例见附件3-1。

1.2试验设计

1.2.1体外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整体考量试验目的,合理设定评价指标。荧光造影剂与组织的结合特性及代谢情况、激发光及发射光的质量、光接收探测器的性能、图像处理等是荧光成像的关键环节,同时生物组织内的应用环境也会影响荧光成像质量。

试验方案设计应考察实现荧光成像功能可能存在的变量,如光接收探测器灵敏度、光源的性能(波长、功率/照明强度、亮度均匀性等)、测试材料(荧光造影剂、仿体材料)等因素。试验方案设计还应充分考虑模拟临床使用情形,如测试目的、内容、周期、使用方式、测试距离、测试环境(光照、温湿度等),同时还应合理设计操作流程,需要考虑测试时长、工装/测试样本制作流程、待测样本稳定度等因素。研究结果应验证宣称的工作距离范围。

1.2.2体内研究

动物试验方案设计应合理设置有效性、可操控性评价指标。同时还需要考察荧光造影剂的剂量(可换算人体临床推荐的常用范围),设备超温的影响(若适用),是否产生荧光串扰及其他影响荧光成像的干扰因素等,并将相应的研究结果明确在产品说明书中供临床使用参考。

靶组织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原则上,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荧光造影剂的使用特性,试验设计应满足临床应用中识别靶组织的需求。

1.3评价方式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式。既可以选择对申报产品开展分段式评价,也可借鉴“黑盒测试”的思路对若干产品组合进行整体式评价。如,内窥镜成像系统以组合形式应用于临床,其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可能涉及多个申报产品(内窥镜用冷光源、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电子/光学内窥镜等)。若申报产品为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可单独评价申报产品获取荧光后的成像性能,也可与其他联合使用的产品(内窥镜用冷光源、电子/光学内窥镜等)对荧光成像功能进行整体评价。

2.安全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含光源,注册申请人应识别光辐射的类型并确保光辐射得到合理控制,可参考《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研究方案应当结合申报产品的光源特征、临床应用情形涉及光辐射的性质、安全等级、光辐射危害等因素,研究报告应体现相应的研究内容、结果及分析,并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3.产品稳定性研究

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路径,应当提供能够反映申报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荧光成像功能的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要求的研究资料。若通过开展老化试验预估产品有效期,应重点评估试验后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功能的各项参数能否满足要求。

(三)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报告

1.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合理制定性能参数,且能够体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能力及特点。

1.1.申报产品若为冷光源、内窥镜、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显微镜等微创式或开放式成像设备/系统,可制定如下适用的指标。

激发光源的性能:激发光的光谱波长范围、功率/能量、光源数量及光源的不稳定度。

成像设备的性能:荧光灵敏度、静态图像宽容度、荧光通道辐亮度响应特性、荧光图像的信噪比、角分辨率、亮度均匀性、视场范围、成像畸变等。

产品如能提供荧光图像与白光图像融合图,性能参数应至少明确融合精度及图像同步率。软件功能描述中应列明产品软件中可以选择的与荧光成像相关的所有功能,应涵盖提供的所有图像种类。

光学内窥镜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结构特征,合理制定性能指标体现申报产品针对目标荧光波长范围具备相应的透过能力,如荧光透过率。

1.2申报产品若为眼科诊断设备,应结合临床应用情形合理制定性能指标,至少包含1.1中激发光源的性能参数及其他能够体现荧光成像功能的参数(如荧光图像的分辨率、视场范围等)。

2.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具备多种规格型号的,可提交典型性分析报告,应选择功能最多的作为典型型号。其他要求应参考相应专项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四)产品说明书

注册申请人应识别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根据识别的风险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点明确激发光源的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在研究方案中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上市信息,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商品名、通用名称、适应证、用法用量、贮藏等;若采用标准品制备,应给出CAS号。同时,应给出研究方案中荧光造影剂浓度的信息,至少包含检测限及荧光图像峰值的对应数值,并给出推荐使用剂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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