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新闻
联系我们 400-690-0031 185-7559-2846
产品注册
产品认证
产品检测
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明确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动态调整。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制定并印发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以及对不同监管级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
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并联审批,坚持容缺受理、合并检查、并联审批、同时发证的原则,整合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坚持标准不降、程序不减、严控风险、保障质量的原则,确保并联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重庆市目录》内的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国家有政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对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提出要求。
请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