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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相关法规与指导原则,系统梳理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核心定义、前期准备、方案制定、申报资料、审批要求及实操提示,为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全面实操指引,助力规范开展临床试验,保障产品合规上市与公众用械安全。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具备相应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牙科注射针产品在口腔局部麻醉注射中已有很长时间的应用,每种牙科注射针都可应用于不同的注射部位,在不同注射技术和不同应用部位都有各自的优势,但仍需临床医生在其负责领域按照患者情况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择最适合规格的注射针。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进一步优化注射针设计,以期进一步减少组织损伤、减轻患者疼痛感,提高患者舒适度。
省药监局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就《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进行专题培训,并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及《关于实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六)其他-一是原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未纳入《分类目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有关要求申请分类界定,并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如糖化血红蛋白洗脱液,该产品不能单独实现临床检验用途,且不是通用性样本处理用试剂,因此应当与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作为一个试剂盒注册。又如富血小板血浆样本提取试剂,其提取的富血小板血浆不用于体外诊断,而是用于软骨、眼科、创伤等的治疗,因此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范畴,未纳入《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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