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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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