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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HCV 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次为2型和3型,基因4型和5型非常少见,6型相对较少。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根据化学发光物质的类型和发光特点,可分为电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其中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根据发光剂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和鲁米诺氧途径免疫分析。目前,各类型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的常见发光剂包括:电化学发光剂为三联吡啶钌[RU(bpy)3]2+,直接化学发光剂为吖啶酯(AE)和异鲁米诺衍生物(ABEI),酶促化学发光剂为辣根过氧化物酶(HRP)催化鲁米诺(3-氨基苯二甲酰肼,luminol)及其衍生物或者碱性磷酸酶催化3-(2′-螺旋金刚烷)-4-甲氧基-4-(3″-磷酰氧基)苯-1,2-二氧杂环丁烷(AMPPD),鲁米诺氧途径发光剂为酞箐、二甲基噻吩衍生物及Eu螯合物等。
雌激素受体(Estrogen Receptor,ER)、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 Receptor,PR)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是指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样本切片中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主要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和指导用药。ER有两种亚型, 分别是ERα和ERβ,两者结构相似,但在组织分布及生物学功能上不尽相同。本指导原则所提及ER为ERα。为更好区分不同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及不同染色强度,本指导原则采用表达水平表示不同ERα阳性肿瘤细胞百分比(如1-10%阳性肿瘤细胞为低表达),用强中弱等表示不同染色强度(如1-10%阳性细胞可以是弱染色强度,也可以是强染色强度)。
亚甲基四氢叶酸还原酶(methylene tetrahydrofolate reductase,MTHFR)基因位于1号染色体lp36.3位置,基因全长19.3kb,含有11个外显子和10个内含子。MTHFR基因编码的MTHFR酶是机体叶酸-甲硫氨酸代谢过程中的关键酶,催化5,10-亚甲基四氢叶酸还原为5-甲基四氢叶酸,而5-甲基四氢叶酸是同型半胱氨酸(Homocysteine,Hcy)体内代谢的重要底物。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体外诊断试剂(含校准品、质控品)在制造商规定条件内(储存、运输、使用等)保持其性能特性的能力称之为稳定性,通常使用时间、次数等进行量化。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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