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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监管要求,省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并提供翻译公证件。
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受理、复核、告知等工作。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和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
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的受理、复核、告知等工作。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的审查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和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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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对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申请条件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及附件载明的以下内容发生变化的: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十一条:“……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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