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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应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登记事项)受理条件: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及附件载明的注册人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及附件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
申报产品已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且管理类别为第二类。(注: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改革完善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和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优化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鼓励集团公司成为注册人,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加快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全面提升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 更好满足公众高质量用械需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服务医疗器械产业提质增效工作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填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模板见附件),随同产品应急所需情况、研发情况、产品综述资料以及生产方式的书面说明提交至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必要时采取早期介入的方式,对申请应急审批的产品研发成熟度、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及时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结果。
按照分级监管要求,省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并提供翻译公证件。
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受理、复核、告知等工作。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和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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