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湖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5-02-17 文章来源:湖北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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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三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至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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