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代办-连云港市备案凭证补发办理材料:仅需经办人授权证明与补发申请表两类材料

发布时间:2025-10-22 文章来源:江苏政务服务网 阅读人数:111

分享:

受理条件:
企业遗失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备案机关按原备案事项补发备案凭证。

办理材料:
1、经办人授权证明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增补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

在线咨询

陈老师

徐老师

王小姐

郭小姐

热线电话

18576401396 18575592846

转发网站

在线留言

回到顶部

请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