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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发布时间:2026-10-16 文章来源:NMPA 阅读人数:10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和撰写影像型超声设备临床评价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该类设备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影像型超声设备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包括二维灰阶成像系统(俗称“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俗称“彩超”),分类编码为06-07。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眼科B超、超声电子内窥镜和内窥镜用超声等产品,超声电子内窥镜和内窥镜用超声临床评价可以参照本导则图像评价等适用部分开展临床评价,但也应考虑内窥镜设计技术特点的评价。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从数据工作流上划分为成像功能、图像后处理功能和其它功能。成像功能是与成像相关的功能,需要配合超声探头实现,例如获得B模式、彩色模式、弹性分布图像等,还包括一些成像模式的图像优化功能,例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等。图像后处理功能是对成像功能获得的图像/数据进行后处理的功能,通常对存储或冻结的图像进行处理,也可对实时的图像进行处理,例如动态范围调节、图像平滑等,还包括基于存储或冻结的图像进行分析的功能,例如测量、生理结构自动识别等。其它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录入和存储、数据传输、外接图形显示、多幅图像显示、扫描同步控制、不作为诊断用的ECG、条件设置流程优化等与诊断所需信息的获得、提取无直接关系的功能。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前两类功能中非计算机辅助决策(CAD)部分的临床评价。对于第三类功能中,一般认为不涉及提供临床诊疗相关数据或信息,可主要通过软件的验证等非临床方法进行评价。
在对具体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将产品按照功能类别先拆分为成像功能和后处理功能。对于成像功能,首先按照不同型号的探头进行拆分;之后,探头按照应用部位进行拆分(如腹部、小器官等);再后,应用部位按照成像模式/功能进行拆分(如彩色模式、能量多普勒等)。对于后处理功能,需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可以表格的形式给出拆分的结果,并分别明确拆分后各最小评价单元(如探头*应用部位*成像模式/功能)所采用的评价路径。对于选择同品种对比路径的部分,明确所选择同品种产品相关信息。若探头可连接不同的主机,探头配用各主机的安全有效性需以上述原则分别进行临床评价,评价单元可典型性覆盖的需给出充分解释理由。评价资料结构和表格形式请见附录A临床评价资料格式举例。
本指导原则仅针对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同品种比对和临床试验两种路径,提出相应规范要求。
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的临床评价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所述的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同品种产品的定义参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用于对比的同品种产品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特性(如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等)更为相似的设备,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其中与申报产品最为相似的设备宜考虑作为主要对比的同品种,其他同品种产品可不必对比所有项目,但与要验证确认的功能相关的内容均需进行对比与分析。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对比的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
若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相比,若存在下述重大差异,则不建议优先考虑作为主要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可考虑添加或更换其他同品种产品开展对比评价:
1.采用不同的工作原理、成像模式/功能核心算法,如:普通B模式成像和平面波B模式成像;
2.采用了不同的关键器件或技术特性,其对设备的性能或设备的应用、操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凸阵探头和线阵探头、单晶体阵元和普通压电陶瓷阵元,用机械臂线阵探头进行乳腺自动扫描和医生手持线阵探头扫描乳腺;
3.用于不同的临床应用领域,如:用于腹部和用于心脏;
4.提供了不同的临床信息,如:提供应变比和提供杨氏模量数值。
采用同品种比对进行临床评价时,在考虑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自身特性(如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等)合理选择对比产品,并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大小及风险程度,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证据充分说明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采用同品种比对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时,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应用时产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以为申报产品提供临床证据。宜结合产品技术成熟度、风险程度、同类产品风险收益的确定与否等条件,可考虑重点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后临床数据。风险较高或风险收益较不确定的功能、应用,需要结合更加广泛、全面、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常见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不良事件分析;
(2)临床文献的数据;
(3)临床研究数据;
(4)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新、风险较高的功能、应用,需依据具体情况,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14号)相关要求,提交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研究资料。其他情形可重点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
采用同品种比对进行临床评价的影像型超声诊断产品可以针对差异大小及风险程度,提供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和临床数据以证明差异没有对安全有效性带来影响。申报产品的数据是为了证明与同品种的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应充分的分析各项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综合考虑申报产品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情况,确定所需要的临床数据。与同品种差异越大、风险越高,可能需要更多临床数据。
非临床研究数据包括在产品设计研发和验证确认阶段所开展的台架实验(例如测试报告、体模实验等)、动物实验数据等,其中体模实验要求参见附录C。动物实验中的动物模型需最大程度的模拟人体真实情况(包括声学特性和目标研究部位的解剖结构等),应当具备良好的实验设计和数据质量控制方式,动物实验需按照良好实验室质量的原则。动物实验中需要充分考虑评价人员对动物解剖结构的超声图像质量的评价能力。
申报产品及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不限于以下三项:
(1)临床经验数据(针对申报产品已在其他监管区域已上市产品),包括临床研究数据、不良事件数据、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
(2)临床文献数据(针对在其他监管区域已上市产品或上市前的科学研究);
(3)满足一定要求的人体图像样本研究资料(必要时提供)。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存在差异的,也可以提交规范获取的人体图像样本研究,通过科学评价来证明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人体图像样本是指对受试者相应部位扫描获得的图像数据。人体图像样本的获取需要充分模拟临床使用条件和方法,并采用临床上标准的检查扫描程序。对图像样本的评价通常需要具有一定临床资质的人员进行。规范的人体图像样本评价是评价超声图像质量的有效手段。人体图像样本资料获取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作为临床评价的数据,本导则附录D提供了人体图像样本资料的相应要求。

1.通过《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所述的同品种比对路径临床评价,若整体判定认为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或者产品设计基本等同,关键性能参数存在一定差异,差异部分对图像质量无显著影响或差异部分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充分说明安全有效性的,且临床应用相对成熟的,可根据差异大小、产品风险收益的确定性情况,依次考虑提供工程测试、体模研究数据和/或动物实验数据的一种或几种,产品设计和关键性能参数的定义见附录E。
2.如果产品的差异部分涉及产品设计或关键性能参数重大变化(如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功能发生变化,焦点数量由几个变为无焦点等),或技术难度较高,应用时间较短,临床应用尚未完全成熟的技术,且无法通过非临床证据充分证明安全有效的,需在体模研究数据或动物实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差异性大小和差异部分临床意义,考虑提供至少5~8例的人体图像样本研究(针对最小评价单元),每个受试者可以分别扫描多个部位和模式组合。
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检索、各数据集的整理、分析等,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14号)的相关要求。
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可整机进行评价。其他数据,针对具体评价目的收集的数据,应按评价目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同品种数据仅需对于本次申报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无关部分可注明,包括不良事件、投诉及同品种文献。
申报产品与国内已批准的产品相比,涉及重大技术革新或全新临床应用,且现有数据证据(临床、非临床)不能充分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能需考虑提供基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资料。其中,重大革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全新的工作原理和技术特征,属于创造性的全新设备。
2.设备应用于全新的临床应用领域,或提供了全新的临床信息。如用于已批准同类产品均不覆盖的疾病/使用部位。
此外,当产品的声输出参数超过已确认的安全范围的,需进行风险受益分析,确认该产品的临床收益大于由高声输出带来的风险,且大于现有低声输出技术的风险临床收益。并考虑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申报产品无法通过其他临床评价路径充分证明产品临床应用安全有效性的,也需考虑临床试验路径开展评价。本导则中“全新”的定义为:国内尚无已批准的同类产品。
影像型超声产品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并可参考《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修订版)》的适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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