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无菌超声耦合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一、文件总则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企业准备医用无菌超声耦合剂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为技术审评人员提供统一审查依据。文件仅为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强制执行法规,企业可选用其他合规技术方案,但必须配套完整试验与验证数据。
本文件基于现行法规、行业标准与当前技术认知编制,后续将跟随法规更新、技术迭代持续修订,所有条款均执行现行最新版本标准。企业可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删减不适用条款,同时提交书面理由与科学依据,并对申报资料做细化补充。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 Ⅱ 类医用无菌超声耦合剂,分类编码:06-08-01(医用成像器械 — 超声影像诊断附属设备 — 超声耦合剂)。产品常规原料包含丙二醇、丙三醇、卡波姆、纯化水等,以无菌成品形式出厂;含消毒成分的耦合剂同样纳入本原则管理。
仅用于完好皮肤、非无菌型超声耦合剂,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对应条款执行。
三、注册全流程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资料
- 申请表填报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严格遵照《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标准名称为医用无菌超声耦合剂,不得随意增加自定义修饰词。
- 分类编码界定 严格匹配《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归属二级子目录 06-08-01,管理类别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 注册单元划分规则 按照产品技术原理、配方组成、性能指标、预期用途划分注册单元;消毒型与非消毒型耦合剂配方差异较大,建议分开申报,不可合并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撰写要求
- 产品基础描述 (1)组成成分:基础配方多为丙二醇、丙三醇、三乙醇胺、卡波姆、纯化水;消毒款额外添加三氯羟基二苯醚等抑菌原料,成品为无菌状态。 (2)工作原理:填充探头与人体皮肤、黏膜之间的空隙,排除空气,缩小声阻抗差值,减少超声能量损耗,同时降低接触面摩擦,保障超声成像质量。
- 型号规格说明 列明所有型号,出具型号划分对照表,清晰标注不同型号在配方、包装、容量上的差异。
- 包装体系说明 分层说明初包装、中包装、外包装材质,附带无菌屏障系统图纸与包装标识样件;同时列明包装材料与灭菌工艺的兼容性验证结论。
- 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适用范围:超声诊断、超声治疗操作中,作为声波透射介质,涂抹于探头与皮肤、黏膜之间。 禁忌证:对产品任一原料成分过敏者禁止使用。
- 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梳理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信息,说明研发对标产品的选择依据;将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市面同类产品做逐项对比,列明配方、性能、包装、灭菌工艺的异同点。
- 不良事件汇总 收集同类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召回案例,完成风险分析,形成产品风险防控方案。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依据 YY/T 0316 标准完成全流程风险分析,形成完整风险管理报告。重点评估原料污染、灭菌失效、包装破损、微生物超标等危害,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剩余风险评价,确保所有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
- 产品技术要求与检验报告 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技术文件,核心指标包含外观性状、装量、声速、声阻抗、声衰减、黏度、pH 值、无菌性能;消毒型产品还需补充抑菌性能指标。 配套出具全项检验报告,可采用企业自检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检测,覆盖全部型号规格。
- 灭菌与有效期研究 (1)灭菌验证:开展灭菌工艺适应性试验,验证产品、包装材料在灭菌条件下的稳定性,确认灭菌不会改变产品理化性能,保证无菌保证水平达标。 (2)有效期验证:参照 YY/T 0681 系列标准开展加速老化试验,确定产品货架有效期;若产品开封后可分次使用,必须补充开封后使用期限验证数据。
- 包装完整性验证 按照 GB/T19633、ISO11607 等标准开展包装试验,验证运输、仓储环境下包装密封性,确保有效期内维持无菌屏障;同时验证包装材料无重金属析出、无微生物迁移,与产品本体具备良好相容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医用无菌超声耦合剂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企业无需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仅需完成同类产品比对说明即可国家药品监...。
(五)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说明书、标签严格遵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使用主体:仅限具备资质的专业医师操作使用;
- 明确禁忌:原料过敏人群禁用;
- 安全警示:禁止入眼、禁止口服,一旦误食立刻就医;产品开封后尽快用完,严格遵守开封使用时限;
- 补充提示:产品仅为超声耦合介质,不具备诊疗作用;标注产品灭菌方式、储存条件、有效期。
(六)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
- 生产工艺文件:提交完整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列明每道工序质量控制点与管控方法;
- 场地资料:提供厂区总平面图、洁净车间布局图;净化车间需附带第三方环境检测报告;
- 体系文件清单:组织机构图、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台账、质量体系自查报告;多场地生产的,还要对比不同厂区生产条件、工艺差异。
四、附则
本指导原则仅作为注册申报技术参考,所有申报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现行医疗器械法规。企业在资料准备过程中,若存在条款不适用情形,应当提交充分技术论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