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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内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自2024年6月1日起,涉及境内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或者延续注册申请,省局将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形式为“受托生产企业: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变更注册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也将在变更注册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将变更信息在注册证书生产地址和备注相应字段中更新。
医用防护产品停产期间,按照清场的管理规定,做好设施、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保持生产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生产现场遗留的原材料、半成品至规定区域存放,状态标识清晰,防护措施到位,以防止产品交叉污染。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如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药品检查机构,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应在省局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端(zhjg.mpa.jiangxi.gov.cn:8104)填写《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授权书、管理者代表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一并上传。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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