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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备案资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内容完整,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备案资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内容完整,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不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项。
备案资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内容完整,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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