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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已注册且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关联企业在渝申报注册,且产品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适用于本指南。注册申请人应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关联关系。注册申请人应为注册在重庆市内的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注册申请人和原已取得注册证的注册人应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形式预审查服务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重点审核内容见附件1)。形式预审查服务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若在形式预审查服务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形式预审查服务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形式预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相关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对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市药监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班,早期介入,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对拟申报产品进行技术评估,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服务,指导相关申报资料准备。
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创新产品注册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在产品注册受理前,可依企业申请,对企业拟提交注册的资料开展预审查,预审查内容应形成记录,作为产品后续审评审批的参考。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重庆市目录》内的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审评查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资料后,按照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依据本指南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申报产品与已通过核查产品的对比说明(包括分类类别、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场地及主要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组织形式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监督检查及抽检情况,基于合规确认和实际风险研判,可采取资料审查方式开展核查。资料审查范围包括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材料。资料审查的具体判定和组织实施由川渝两地医疗器械审评查验机构负责。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省药监局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程序。
已注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核心技术原理等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发生其他重大改变、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品重大影响,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注册申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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