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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情形,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 响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属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
受理条件: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及附件载明的注册人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随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实施,“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深化,对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服务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制定的《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法》。
对纳入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按注册申请受理时间单独排列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现场安排检验人员协助业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对接专人提出补齐要求。
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填写《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资料。
为深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核查力度,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全面构建医疗器械安全屏障,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精心策划、积极行动,“三步走”提升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省药监局负责将本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在规定的时间和门户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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