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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入驻第三方平台的企业无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入驻第三方平台的企业无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实施机关应接收申报人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或者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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