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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生产备案/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及国家药监局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发挥各级药监部门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引导并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日印发了《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意见》(试行)(陕食药监械发〔2013〕102号)(下简称《意见》),为推进陕西省医疗器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随着2014年以来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以及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上述《意见》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拟予以废止。
《指南》对注册审评启动现场检查时,充分考虑进一步加强对复杂产品、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对重点检查关注点及时与检查机构沟通,进行同时要求现场检查准备阶段与审评机构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等部门充分沟通协调,认为有必要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中心参与检查。
省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二级、三级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为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引导企业进一步自律守信,提升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鼓励自律守信,惩戒违法失信,加强风险管理,促进本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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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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