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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注册申请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事务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93900元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条件:注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议对修订原《办法》进行了部署,器械生产监管处组织部分市局监管人员于5月份启动原《办法》修订工作,6月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征求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局意见建议并形成《办法(修改稿)》。8月10日,国家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对一类器械备案工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落实国家局62号文件要求,在充分借鉴浙江、山东等省关于一类器械备案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再次对《办法(修改稿)》进行全面修改,10月底形成《安徽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2月1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采纳8条,不予采纳10条。随后,我局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办法》的修订工作,确保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内容合法。法律顾问共提出修改意见建议10条13个小项,经协商论证,采纳6条7个小项,不予采纳4条6个小项。最后形成新《办法》(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论证,通过最终的《办法》。
联合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对于注册人首次申请产品注册证并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条件的,或者注册申请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但本次申报注册产品不在已许可生产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可联合进行。对于已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同类产品(与已取得注册证产品需符合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一致的可归为同类产品)首次注册的,且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的,可免于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提前介入,根据注册申请人需求,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指导注册申报资料准备。
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医疗器械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结构组成、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浙江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通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等法规文件制定。
检查中心承担全省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检查中心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同时对检验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申请人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重点产品主要是指以上市为目的的创新药品(化学药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创新型生物制品等)、创新医疗器械、特色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涉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产品,国家、省重大政策扶持支持方向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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