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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2025财年FDA企业注册和产品列名统一费用为9280美金;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
随着2021年以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2021年)的出台,一类器械管理愈加严格、一类器械品种大幅度增加,在备案产品数量和企业数量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部分备案人主体责任缺失、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理念缺乏、备案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备案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影响一类产品备案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上市产品的质量安全。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企业必须落实生产品种等报告制度。为了方便企业实施报告制度,安徽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办法》,结合监管实际,组织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报告等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报告时限、报告对象、报告途径、报告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或备案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作为上市药品的重要补充,医疗机构制剂具有明显的医院特色、专科特色,是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尤其是中药制剂,在新中成药研发方面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
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报告,主要包括: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已经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如动物实验研究、临床研究及结果,检测报告等情况);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等产品研发情况。
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或者药品命名指导原则等,并阐释命名依据。
河北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补充申请、再注册)的技术审评和采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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