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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企业公众查询医疗器械监管信息的需要,强化社会监督与社会共治,国家药监局汇总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期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附后),按月公布。具体数据可点击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页面医疗器械模块查询(https://www.nmpa.gov.cn/datasearch/home-index.html?itemId=2c9ba384759c957701759ccef50f032b#category=ylqx)。如对数据有疑问,请按网站数据库公布的纠错维护方式操作。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加快推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一环。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调联动,抓好贯彻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尤其是要及时关注有关产品类别调整、清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政策最新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全年工作高质量完成。要严格产品备案把关,加强备案后资料规范性的回顾性检查,确保信息准确,与实际情况相符,坚决防止出现高类低备、尺度不一、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备案等问题。要监督备案人落实整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告取消产品备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备案部门和业务科室的信息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是我市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重点工作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强调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重要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把其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2020年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重点工作安排,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产品备案流程,明确产品备案要求。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或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均应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本次主要对已经在该局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进行以下自查:一是已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备案的产品是否属于未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或是否属于未经分类界定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三是组合包类产品备案是否违反规定;四是是否违规备案无菌形式提供的器械、含消毒剂的卫生材料;五是产品名称和预期用途描述是否规范。
自2017年2月1日起,海口市和三亚市局以外的其他市县局不再办理以上事项的办件。之前已经受理的办件,继续按照原先的管理权限由其他市县局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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