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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有利于强化注册人全生命周期管理主体责任,鼓励创新研发和持续改进质量;有利于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集聚,优化创新资源的市场配置;有利于对接国际医疗器械制造通行规则,促进高端医疗器械本土生产;有利于完善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监管制度,促进审评标准提升和审评统一,建立有效的跨区域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有利于加快医疗器械上市,满足人民日益迫切的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医用隔离眼罩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防护罩、泡沫条和固定装置组成。非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企业应尽快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组织机构,确定管理者代表、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明确任命企业负责人、管代、各部门负责人,清晰划分职责分工。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修改工艺时,应根据产品相关特性,结合实际情况,按GB18279.1-2015-2015/ISO 11135-1:2007《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要求,进行工艺改进和结果验证,修改后生产工艺应形成质量程序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注册生产制度的重大创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严格依照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明确检查方案制定时需要列出的检查重点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需要实施全项目检查的,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可参照附件执行)。
当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局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省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陕西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启动现场检查时,进一步加强对复杂产品、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及时与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沟通,可提出现场检查重点关注要点以及是否参与本次现场检查的意见建议,无特殊说明的,按正常流程进行。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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