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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 要求; (3)附条件批准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西藏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补发办理材料: 1、遗失补办医疗器械证件申请表 2、申请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证明性文件
西藏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注销受理条件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申请注册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积极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推广使用。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积极向公众传播准确、全面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信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改革,加快构建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 到2027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医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效率明显提升,全生命周期监管显著加强,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建成与医药创新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到2035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可及得到充分保障,医药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改革,加快构建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提交优先审查审批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请人需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 5 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地(市)内调剂使用的,由调入方医疗机构向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将相关批件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跨地(市)调剂使用的,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调入方医疗机构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相关批件由调入方所在地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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