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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改变,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中“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申请人是在黑龙江省辖区范围依法进行登记的生产企业,原注册证为国家总局核发的三类医疗器械证,延续时产品类别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调整为二类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术审评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2021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年5月,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今年9月7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或者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以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上调监管级别。
2021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年5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今年9月7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省药监局负责指导和检查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具体工作。
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组织制剂注册及相关申请的现场核查、制剂的抽样;负责组织制剂注册及相关申请的申报资料的综合技术审评。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医疗器械质量和标准不断提高,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用械需要。与此同时,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高,审评过程中需要多次补充完善,严重影响审评审批效率。
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核的申请资料给予接收编号,接收编号编排方式为:黑械预××××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申请材料自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核查验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工作需要,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个产品注册管理机制的通知》《关于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通知》,旨在全面落实国家局三个文件要求,明确新形势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不断提高注册备案管理效能,统一注册审评审批尺度,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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