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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为原件并公证。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申请人应在工作时间段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递交资料
受理条件: 申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中需要进行注册证书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以外的内容变更。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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