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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新《分类目录》提出注册申请。新《分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和组合包类产品。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为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06年起,原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给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现场核查、抽样以及审批部分补充申请事项。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情况,为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流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31号)精神,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由原各市食药监管部门受理、现场核查、抽样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事项以及补充申请审批事项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的,延期至自治区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降低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收取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和延续注册费收费标准。其中,首次注册费由30280元降为20187元;延续注册费由12560元降为零。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是医疗器械的电子身份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是从数据库获取医疗器械相关信息的“关键字”,是唯一标识的必须部分;生产标识包括与生产过程相关的信息,包括产品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可与产品标识联合使用,满足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精细化识别和记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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