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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局可以直接应用区级UDI模块,督促已经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备案人(根据国家局后期安排)、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积极与区级UDI模块进行对接,并确保数据质量符合《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接口规范》《宁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追溯数据上传接口文档V1.0.2》(均在宁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工作文件”http://nxyjj.nx.gov.cn/ 栏目中下载)相关要求。对尚未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企业,各局应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大宣传引导和督促力度,积极推进唯一标识实施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生产、销售假药的”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将第四项“行政审批及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修改为“行政审批及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将第五项“拒绝、阻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修改为“拒绝、逃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对自治区本级所管辖的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指导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十条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 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申请材料名称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 临床评价资料 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具体详见《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2号)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申请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 非临床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 具体详见《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2号)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医疗器械注册时需要提交产品检验报告,这是医疗器械设计验证的重要评价资料。在2014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该规定有助于进一步释放产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同时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责任要求。
定义中所述“移动计算终端”是指供个人使用的移动计算技术产品终端,包括通用终端和专用终端,使用形式可分为手持式、穿戴式和混合式。同时本指导原则明确移动医疗器械是移动计算技术与医疗器械的结合,与“移动式医疗器械”(参见GB 9706.1-2007定义)有所不同。
要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守住全省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次生性安全风险的底线,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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