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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书要求,一是落实保供保价主体责任,保障市场供应。落实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物资保供保价主体责任,积极联系上游供应商及生产企业组织货源,拓宽药品来源渠道,加大退烧类药品和防护物资采购、储备与销售,尽力改善药品供应形势,保障市场供应。二是保价稳控,明码标价,公平交易。针对疫情防控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等)和防疫物资(医用口罩、抗原检测试剂、酒精、消毒液等)市场需求量大,供应紧张的实际,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规范,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疫情防控药品及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巩固清理规范工作成果,2023年12月21日,青海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推进会,会议对《关于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进行解读,分析研判我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存在风险隐患,对进一步加强各市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积庆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全面贯彻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医疗器械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加强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省药监局党组高度重视定制式义齿专项整治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检查要点,明确整治目标、范围、重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建立整治工作周汇报周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有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各市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备案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存在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备案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产品注册;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或者不再生产该产品,备案人是否主动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产品备案;是否有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已备案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现象。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数据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备案、高类低划、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备案等行为,将依法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省药监局将针对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特别是对重点检查项目的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完成整改。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以及风险等级和信用等情况合理设置检查频次,突出检查效能,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全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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