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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办者(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国家总局临床试验批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应当在临床试验项目经伦理审查通过并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在开始临床试验前,向省中心省药监局窗口申请办理备案。 办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申请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人为四川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机构属四川省企业。
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电子资料
对于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应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注: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补正资料通知和召开专家会议通知等情形,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形。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省局组建药品及医疗器械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遴选办公室,成员包括各个业务处室、省审评中心、省检验检测院等部门。药品项目遴选由药品注册管理处牵头;医疗器械项目遴选由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牵头。省局产业办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对于经省药监局确认的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如委托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开展检验的,省药检院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验能力不足时,省药监局可以指定具有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原则上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六)、(七)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省局转交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同一集团内已上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含境内和进口注册产品)在川注册,产品无实质改变、符合现行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申报注册时可采用相关原注册资料,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评,3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包括受托生产),不涉及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化,涉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所属管辖的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条件变化、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涉及车间或生产线重大改造的,应当按照第一条第二款办理生产许可变更。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已发布实施,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安排,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及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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