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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工作部署,以确保公众用械安全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规范》,确保上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管理,督促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编写年度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要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评估,查看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未按要求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要依法予以处置,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查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学历证书或培训等材料,是否将检验人员列为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是否规定检验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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