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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入驻第三方平台的企业无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实施机关应接收申报人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或者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实施机关应接收申报人通过我局的企业网上办事平台,或者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注册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注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为原件并公证。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对检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申请人应在工作时间段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递交资料
受理条件: 申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中需要进行注册证书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以外的内容变更。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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